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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开发中,真的有必要定义VO,BO,PO,DO,DTO这些吗?

2021/12/22 17:27:13

存在即是合理的,业务复杂,人员协同性要求高的场景下,这些规范性的东西不按着来虽然不会出错,程序照样跑,但是遵守规范会让程序更具扩展性和可读性,都是前辈血淋淋的宝贵经验,为什么不用?

随着现在后端编程标准化程度越来越高,各种编程模型层出不穷。作为Java开发人员,大部分人不免要接触VO,BO,PO,DO,DTO之类的,但很多同学对这些概念一直以来都是云里雾里,团队开发过程中也总是处于混乱的状态,抓起来就用,本来是规范性的东西,却反而导致更加混乱了。

今天我们把这些概念掰开揉碎来讲解一下,力求有一个清晰的理解,在开发中能有所助益。文中又理解不到位的,也欢迎大家斧正。

概念

  • VO(View Object):视图对象,用于展示层,它的作用是把某个指定页面(或组件)的所有数据封装起来。

  • DTO(Data Transfer Object):数据传输对象,这个概念来源于J2EE的设计模式,原来的目的是为了EJB的分布式应用提供粗粒度的数据实体,以减少分布式调用的次数,从而提高分布式调用的性能和降低网络负载,但在这里,更符合泛指用于展示层与服务层之间的数据传输对象。

  • BO(Business Object):业务对象,把业务逻辑封装为一个对象,这个对象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其它的对象。

  • PO(Persistent Object):持久化对象,它跟持久层(通常是关系型数据库)的数据结构形成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,如果持久层是关系型数据库,那么,数据表中的每个字段(或若干个)就对应PO的一个(或若干个)属性。

  • DO(Domain Object):领域对象,就是从现实世界中抽象出来的有形或无形的业务实体。

如果光看这些概念,可能大部分人都理解,但还是很绕,具体用的时候还是不能很好区分,我们来横向做个比较,理解会加深一些。

易混点一:VO和DTO

首先VO是最常用的,但对于这个概念,网上也是众说纷纭,value object 或 view object,一般说视图对象或者值对象,我更倾向理解为视图对象。说白了它就是展示用的,不管展示方式是网页,还是客户端,还是APP,只要是这个东西是让人看到的,我们就把它封装为VO。

VO比较容易混淆的是DTO,DTO是展示层与服务层之间传递数据的对象,可以这样说,对于绝大部分的应用场景来说,DTO和VO的属性值基本是一致的,而且他们通常都是POJO,那么既然有了VO,为什么还需要DTO呢?

我们举例来说明一下:

某公司有一个后台服务,服务层有一个getUser的方法返回一个系统用户,包含sex(性别)、年龄。对于服务层来说,DTO只从语义上定义,可能是这样的:

1

2

3

4

{

 "gender":"男",

 "age":35

}

但这个服务同时供多个客户端使用(不同门户),而不同的客户端对于表现层的要求有所不同,比如管理端要求显示准确的年龄,而应用端为了保护客户隐私,只需要显示一个年龄段即可。

管理端VO:

1

2

3

4

{

 "gender":"男",

 "age":35

}

应用端VO:

1

2

3

4

{

 "gender":"男",

 "age":30~40

}

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,DTO很有存在的必要,根据职责单一原则,服务层只负责业务,与具体的表现形式无关,DTO不应该出现与表现形式的耦合,DTO定义的是原始数据,VO再对DTO数据进行解释。这下VO和DTO用法就清晰很多了。

易混点二:BO和PO

PO是持久对象,这个很好理解,就是实体和数据库字段的对应,一个PO的数据结构对应着库中表的结构,表中的一条记录就是一个PO属性,大多数情况下,PO仅仅作为PO只是用来增删改使用。

PO比较容易混淆的是BO,BO是业务对象,对应的是某个具体的业务块,可以包含多个属性、对象。简单点来说,我们可以把BO看作是PO的组合。

我们举例来说明一下:

PO-1是交易记录对象,PO-2是登录记录对象,PO-3是商品浏览记录对象,PO-4是添加购物车记录对象,PO-5是搜索记录对象,BO是个人网站行为对象,BO对象:{PO-1;PO-2;PO-3;PO-4;PO-5}。这样做的优点不言而喻,维护代码的时候查看BO,就能知道这块逻辑涉及多少表(PO)。

易混点三:BO和DTO

搞清楚了BO和PO各自的用途后,我们会发现BO和DTO有重叠功能,一样可以对PO进行排列组合,那BO的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?

从用途上进行根本的区别,BO是业务对象,DTO是数据传输对象,虽然BO也可以排列组合数据,但它的功能是对内的,比如上个例子中的BO对象包括{PO-1;PO-2;PO-3;PO-4;PO-5}还有其他字段属性,但在提供对外接口时,BO对象中的某些属性对象可能用不到或者不方便对外暴露,那么此时DTO只需要在BO的基础上,抽取自己需要的数据,然后对外提供。

在这个关系上,通常不会有数据内容的变化,内容变化要么在BO内部业务计算的时候完成,要么在解释VO的时候完成。

DO

DO是领域对象,就是从现实世界中抽象出来的有形或无形的业务实体。事实上,DO和PO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一一对应的。阿里巴巴的开发手册中的定义DO等同于PO,即与数据库表结构一一对应,通过DAO层向上传输数据源对象。


上一张图,更加直观的展示这些名词使用的节点:

项目开发中,真的有必要定义VO,BO,PO,DO,DTO这些吗?

总结

VO,BO,PO,DTO这样分层还是很有意义的。尤其在团队成员较多的情况下,结构更加一目了然,同时也能很大程度避免多端系统数据所需不一致时,有人修改属性影响其他页面。但也完全没有必要教条主义,把这些全部用上,需要根据所开发的业务复杂度来取舍,如果本身业务逻辑不负责,照搬全上反而让开发变的更复杂。

例如业务不复杂,根本没有多端展示的差异化,VO可以直接拿掉,直接使用DTO传输到前端数据即可。

同时在使用过程中,最重要的是要在团队中达成共识,概念一致,如果使用了这些,但各按各的理解来,甚至抓起来就直接用,反而会让代码变得更乱,还不如直接POJO、DTO打天下。

另附这些概念命名规范:

  • 数据对象:xxxPO,xxx即为数据表名。(也可DO)
  • 数据传输对象:xxxDTO,xxx为业务领域相关的名称。
  • 展示对象:xxxVO,xxx一般为网页名称。
  • 业务对象:xxxBO,xxx是业务名称。